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2903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X17659629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克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被告均申请了两个月和解期,相关审限已扣除。2020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