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15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林岳工业园**地段。
法定代表人:李瑞莲。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冠恒公司确实无故调减***的等级分数导致***收入减少,且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冠恒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冠恒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冠恒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主张冠恒公司无故降薪致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冠恒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分析如下:
本案中,***主张2018年5月其工资应为4334.5元,因冠恒公司降低其分数导致其工资收入降低。***关于冠恒公司降低其分数的主张,未能举证证明,从有***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上亦未反映出冠恒公司计算工资时存在分数这一考核标准。从工资表的记载项目反映,***每月工资因其出勤情况、加班情况及绩效工资不同而有所波动,与此前***签名确认的工资数额进行比对,2018年5月***的工资并未出现明显降低且未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对其主张的2018年5月工资为4334.5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从冠恒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来看,列明的各项工资构成与此前工资表一致,工资水平亦大致相当,故一审采信冠恒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确认***2018年5月应收工资为3995.08元并无不当。***主张冠恒公司无故调整其等级分数导致其收入减少,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等级分数降低导致收入降低的事实。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冠恒公司从2011年9月开始已经为***参加了社会保险,***认为冠恒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关提出补缴请求,但***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本案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