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2903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小河镇小岗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3************614。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X17659629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