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财保282号
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双龙社区岩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4M1D8F。
法定代表人:麻秀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长岗围鱼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87XQ。
法定代表人:邝家昌。
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2020)黔2730财保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7291.7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7291.79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