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地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审被告:伍重孟,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邝某1。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重孟、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将工程交给原审被告伍重孟施工,工程款已结清。原审被告伍重孟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安仁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伍重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及两原审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冯自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