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财保209号
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双龙社区岩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4M1D8F。
法定代表人:麻秀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荟德,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国,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长岗围鱼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87XQ。
法定代表人:邝家昌。
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为2427291.79元,并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17700390098942086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7291.7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