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570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邝家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敏,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4.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