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348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长岗围鱼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87XQ。
法定代表人:邝家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6188931L。
法定代表人:苏细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彬,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的办事员。
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付所欠货款654115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建设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的大顺湾商业项目办公楼工程项目所需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产品,并于2018年1月11日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地供应混凝土产品。供货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至今仍拖欠654115元不能清偿。被告的上述欠款事实有合同、对账单等予以确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南海区丹灶镇大顺湾商业办公楼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是谭世文,该项目正在验收阶段,仍欠资料递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因谭世文与业主之间产生纠纷,现后续工作交由被告及原告的业务员邹向娱接手并跟进资料验收,后续材料款均由业主负责支付给供应商。上述应递交的验收资料中包含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原告将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等递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以证明供货单位质量及数量均合格,并符合验收要求。但原告并未完成该流程。对此,被告希望原告尽快提交资料给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在验收合格后由被告负责向业主申请材料款并由业主直接支付给原告。
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提供的付款协议、担保书,因是由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签订,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原告不予确认,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乙方供应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大顺湾商业项目办公楼、大顺湾商业展厅工程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结清货款时乙方按合同要求将全部资料移交给甲方;商品混凝土按甲方的要求或生产进度供应,乙方每月按实际供应数量出具结算凭证或对数表交双方确认,双方约定每月25日为当月截数日,双方于次月5号前对数完毕,甲方收到结算凭证或对帐单后于15天内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如拖欠货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付给乙方;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地供应混凝土产品。双方从2018年2月5日起每月均进行了对账。2018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最后一次对账,被告确认至2018年7月25日止仍欠原告货款654115元。之后,被告未付款,致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411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证实,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予原告。因双方已明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对帐单后15天内支付货款,而双方最后一次对账日期为2018年8月5日,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8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应先将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等文件递交给相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再由业主付款的辩解,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54115元给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应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40.63元(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胜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