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114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长岗围鱼苗场。
法定代表人:邝家昌,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45层。
法定代表人:郑克创。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923.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冼伟芬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玮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