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1409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87843X。
法定代表人:江湛权。
被执行人:广州市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路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7696189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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