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589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5601779U。
法定代表人:曾永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75。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051155.9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58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