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2434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蓬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5601779U。
法定代表人:曾永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法定代表人:颜雪凤。
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86、88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4764244X9。
法定代表人:翁晓翔。
被申请人:张齐,男,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齐的银行存款1524779.51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班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齐的银行存款1524779.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黄永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 涛
书 记 员 赵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