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执1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2月3日生,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赵珍林,女,汉族,1975年7月11日生,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宝瑞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珍林、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晋中都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9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9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珍林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于2019年9月23日对其进行划拨,于2019年9月29日将执行回的标的款退还给申请人;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榆次区汇通路96号的房产三套(证号:00071022、00071023、00071024)、轮候查封了赵珍林名下位于榆次区迎宾西街××心××小区××房产××套(证号:00096104)。
3、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将被执行人***、赵珍林、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中都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晨
人民陪审员  周俊生
人民陪审员  孙彦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