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某某正物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执1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地址: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负责人:聂东江。
被执行人:***正物贸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巨龙装饰广场I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相新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汇通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相新柱,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刘晋燕,女,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关于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申请执行***正物贸有限公司、相新柱、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晋0702民初631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贷款利息、罚息共计393482.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2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6月9日、2022年8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相新柱名下晋中银行巨龙支行1007××××8057_、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晋中银行巨龙支行5008××××0018_,冻结期限从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止;于2022年8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晋燕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大学城支行6228××××0570、被执行人相新柱名下晋中银行巨龙支行1009××××4732、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华玺支行3611××××1784,冻结期限从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止;本院已扣划回部分标的款,随后退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晋K882**号、被执行人相新柱名下晋KH××**、晋KR××**号汽车,查封期限从2022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
3、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晋0702民初631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在执行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或冻结,请于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提交,造成查封或冻结财产自动解除查封或自动解冻等,责任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方晋峰
审判员 崔国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