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春华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李晴莲,女,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8)晋07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晴莲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