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诚臻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杭州诚臻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269号
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章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臻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俞杭区。
法定代表人:吴直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臻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淮安市翔龙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