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4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三学,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峰,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迎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水闸。
法定代表人:万海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科技综合楼B栋2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文德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龙,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三学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5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授权袁志平以其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工程结算、工程进度款的收取及处理有关事宜并全面履行合同。袁志平与袁三学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工程款结算确认单》。该《工程款结算确认单》的效力问题是本案处理的焦点。为查清本案事实,有必要追加袁志平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5民初7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三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陈继红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