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

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1413号
原告: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水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斌,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吴永生,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吴永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