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

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5民初4957号
申请人: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万海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三学,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人: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省国营金水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金水农场建安公司)与被申请人袁三学、第三人武汉金成置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水农场建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袁三学占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自东向西的第四、第五单元)一层商铺。案外人汪昌霞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与文化路交汇处物流中心北华街段5-6幢5单元5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水农场建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袁三学占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自东向西的第四、第五单元)一层商铺。禁止转让、租赁、抵押;
二、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汪昌霞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