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执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63216。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执行依据(2019)绍仲字第0813号裁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款项36023146.80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5920646.80元,划付执行申请费102500.00元,尚余部分款项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