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802民初939号
原告: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向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支付万华城农民工工资和货款,并委托解中元办理上述借款手续。***承诺2017年3月24日还款。到期后,***未还款。
***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向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理应承担偿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日内偿还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判长王明强
人民陪审员钱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