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802民初939号
原告: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向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支付万华城农民工工资和货款,并委托解中元办理上述借款手续。***承诺2017年3月24日还款。到期后,***未还款。
***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向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理应承担偿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日内偿还湖北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判长王明强
人民陪审员钱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