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人民政府、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2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3003226160B。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舒怡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4723M。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裕安区江家店镇人民政府与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予以冻结、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因该房产设定了他人抵押权,且有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本案对该房无处理权限,故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