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有虎、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高有虎,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014333。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有虎与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砖款391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执行费49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信息,2019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欣审判员刘家成审判员吴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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