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4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将,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园区。、
被执行人:张义奇,男,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将与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义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将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11650元。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及人行查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义奇名下的财产: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义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对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张义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述 东
人民陪审员 夏 太 祥
人民陪审员 蒋 启 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长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