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恢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磨子潭路,组织机构代码55325456-1。

法定代表人陈士芹,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G312国道南侧新城驾校,组织机构代码15298472-3。

法定代表人李其宝,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村生态路东侧××庄园××号商业房地产(预售证号:20170011,面积875.78平方米)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715.6万元,并进行了网络拍卖,现二拍已流拍,流拍价为406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流拍价406万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村生态路东侧××庄园××号商业房地产(预售证号:20170011,面积875.78平方米)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0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皖15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花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