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民初316号
原告云南熊宇吊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熊宇吊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熊宇吊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海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熊宇吊篮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曾志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