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븊海浦核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57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浦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5幢404A-1区。
法定代表人:蒋敏翔,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利。
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1)沪0115财保3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浦核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1)沪0115财保3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