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븊海浦核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576号
原告:上海浦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5幢404A-1区。
法定代表人:蒋敏翔,董事长。
被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利。
原告上海浦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5,545元,由原告上海浦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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