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执异27号
案外人:江师伟,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红安县。
案外人:袁梅香,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帅,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180510912Y。
法定代表人:祝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双训,湖北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林,湖北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将军大道中央大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70760427H。
法定代表人:向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师伟、袁梅香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江师伟、袁梅香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出异议和撤回异议申请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江师伟、袁梅香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师伟、袁梅香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欧阳武
审判员 易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