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44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联系电话:152××****** 被告: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180510912Y,法定代表人:***,地址:红安县,联系电话:136××******。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联系电话:177××******。 原告***与被告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久能 书 记 员 冯 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