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2财保3号
申请人: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18051091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人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300000元。申请人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包括网络资金)。冻结限额为2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