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4民初2443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思思、王澄,云南腊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08月19日生,汉族,户籍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
被告:石林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
负责人:刘骏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NN1JK19。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石林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66264774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
原告***与被告***、石林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石林天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经本院批准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侯成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