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2号
原告: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兴龙北路4号楼24、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模环乡湖塘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模环乡湖塘殿村湖塘殿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诸晓成,主任。
原告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模环乡湖塘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以龙游县模环乡湖塘殿村村民委员会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