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与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25民初2018号
原告: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兴龙北路4号楼24、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怡,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
法定代表人:尹家裕,村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彧,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瑞晟公司)与被告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模环乡琚家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游瑞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被告模环乡琚家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瑞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032.5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8997.66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43034.90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以公开招标方式中标取得2017年模环乡琚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施工权。嗣后,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工程结算书按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相关规定审核结束后需支付原告工程款至工程审计价的95%;余款5%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二年后七天,经验收无质量问题付清并约定了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7年8月26日,案涉工程由原告组织开工。2017年11月26日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7月15日经浙江立兴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结算审核,该工程结算审核价为860698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价值113287.44元的HDPE双壁波纹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685378元,剩余工程款62032.56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付。
模环乡琚家村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有18997.66元未付是因为款项已经超过政府投资的拨付余额的20%,超过部分三资管理并没有审核通过。保修金是因为要到工程造价送审之后二年后付款。现在该保修金不具备付款条件。因为付款条件不具备,且合同约定保修金是不支付利息的,所以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龙游瑞晟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中标取得2017年模环乡琚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施工权。嗣后,龙游瑞晟公司与模环乡琚家村就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相关条款作了约定,其中在工程款支付中约定,工程结算书按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相关规定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工程审计价的95%;余款(工程结算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2017年8月26日,龙游瑞晟公司组织开工,2017年11月26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7月15日经浙江立兴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审核,该工程结算审核价为860698元,包括模环乡琚家村自行提供了价值113287.44元的HDPE双壁波纹管。模环乡琚家村共支付龙游瑞晟公司工程款685378元,剩余工程款62032.56元未付,其中质量保修金为43034.9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保金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扣除发包人安排维修的费用后一个月内结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并有龙游瑞晟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银行电子回执、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龙游瑞晟公司与模环乡琚家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书按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相关规定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工程审计价的95%”,即为817663.10元,扣除模环乡琚家村自行提供的材料款113287.44元,以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685378元,尚有18997.66元未付。模环乡琚家村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工程审计价的95%,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工程造价出具的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故龙游瑞晟公司要求对该18997.66元工程款从2019年7月16日起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保金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扣除发包人安排维修的费用后一个月内结付(质保金不计利息)”。模环乡琚家村并无维修的费用,故质量保修金43034.90元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即最迟应在2019年12月26日支付。模环乡琚家村认为质量保修金是不计算利息的,但《工程质量保修书》当中约定的不计算利息是指在该二年期限内不计算利息,并非超过支付期限之后仍不计算利息,故对模环乡琚家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龙游瑞晟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龙游瑞晟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龙游瑞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2032.56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8997.66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43034.90元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