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4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广场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0871258Q
法定代表人:纪光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