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

杭州迈欧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4216号
原告:杭州迈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68号7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国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楼燕、刘雪营,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南岭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波。
原告杭州迈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欧公司)与被告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迈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雪营到庭参加诉讼。青义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义公司立即向迈欧公司支付货款254161.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4544元,此后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青义公司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青义公司向迈欧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损失42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青义锅炉公司承担。
青义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迈欧公司与青义公司于2016年度至2017年度签订了一批锅炉控制柜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624540元。迈欧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青义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过双方对账,青义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迈欧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迈欧公司货款268323元,承诺分期支付,全部货款于2020年年底付清。该付款承诺书出具后,青义锅炉公司仅支付货款14161.5元,余款254161.5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付款承诺书、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青义公司拖欠迈欧公司货款属实。青义公司未按付款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迈欧公司有权向青义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迈欧公司主张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迈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4161.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付);
二、驳回杭州迈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1元,减半收取2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用2024元,共计4930元,由杭州迈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6元,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负担4404元。
杭州迈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蓓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