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55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即墨区烟青一级路留村立交桥南2公里。
法定代表人:王永波,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88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886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钢
审判员 于 宁
审判员 解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