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

日照新地园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2383号
原告:日照新地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潘庄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7798428XT。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南岭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451136。
法定代表人:王永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新地园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日照新地园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新地园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日照新地园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盛秀杰
审判员高月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