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

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2)**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到车辆管理部门、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到青岛市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臧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