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9497号
原告:合肥振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07252W。
法定代表人:张行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店埠镇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杨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微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九顶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Q8E2T。
法定代表人:徐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振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微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振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微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57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合肥振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901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902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903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A1区1幢、2幢1-904(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振华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微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57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