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乾惠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2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乾惠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90840K,住所:昆明市席子营小区省粮油机械厂宿舍6幢3单元6011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敏,云南嘉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富春商业区C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荣保,身份证号:530102195703132419,系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乾惠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未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