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02民初2373号
原告:江西省华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出口加工区潭东六路西北侧办公楼**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U06R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63741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华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华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华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华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计1652元,由原告江西省华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