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1804号
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399705706A。
法定代表人:王文荣,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江西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39199329L。
法定代表人:朱晓钰。
被申请人:曾凡旺,男,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曾凡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