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执4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68号,实际营业地址:赣州市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1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39199329L。
法定代表人:朱晓钰,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02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点对点”与“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有住房公积金暂无法处置,有车辆无法处置,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无果。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1年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3210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228元,截止2021年8月3日已执行1895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浩敏
审 判 员 郭振明
审 判 员 黄云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聪
书 记 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