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执异26号
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女,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153号2栋16号,现住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国税局家属区,身份证号:3621021960××××××××。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赣0781执1314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在中国银行202211155942CNY0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15×××82账户、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45020121000245937账户。
异议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院提交书面异议,认为我院(2021)赣0781执1314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其四个银行账户错误。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申请执行杨超、钟瑞云(2016)赣0781执5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钟瑞云在江西太阳花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扣划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富利公司)在瑞金市的专项补贴资金416055元。后富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瑞金市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富利公司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一审败诉;富利公司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对富利公司在瑞金市的专项补贴资金416055元不得执行。本案所涉的执行异议之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0元,是原告富利公司张林(实际是江西太阳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预交;而瑞金市人民法院退还富利公司416055元也是由张林分配,其分配时已将这笔15080元的案件受理费扣下,未支付给钟瑞云,即实际这笔案件受理费15080元富利公司张林已收回。
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我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2017)赣07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我院(2021)赣0781执1314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复印件、(2016)赣0781执505号案执行询问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赣0781执1314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在中国银行202211155942CNY0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15×××82账户、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45020121000245937账户。
本院认为: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作出(2021)赣0781执1314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是执行过程中常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异议人**提出张林已从钟瑞云款项中扣回此笔案件受理费,应当由钟瑞云向张林主张。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杨益华
审判员  黄 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