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738号
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吓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晓钰。
被告:谢文,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谢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原告赣州融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光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