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赣0702执50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北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3919932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1号赣州总部经济区东座办公楼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JF5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富利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赣07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8947.77元及利息,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本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大额存款、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5年11月0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截至2025年11月07日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