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催14号21
申请人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1900051(20845139),票面金额共计贰佰陆拾捌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到期日2017年7月19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上述票据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钢资源集团鄂州球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