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136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8********,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胜宏村三十一组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琴,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38780681Y),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社区14组66号。
法定代表人:纪学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29978X7),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9号。
负责人:卢勇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芹芹,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同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建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