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2310号
原告:王国全,男,汉,生于1971年11月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伟,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加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先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世平,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娇,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九华路**
法定代表人: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茂郁,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禹代万,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宇,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成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王国全与被告绵阳市加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禹代万、于成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王国全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全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523元,由原告王国全负担。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张自来
人民陪审员 田孝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竞男
郭艳秋